百事通先生: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请问,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平利石华
石华同志:
你的问题首先要清楚什么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所有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等。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要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因为有的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了解和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后随意“跳槽”,擅自泄露原单位的技术信息,截留原单位的货源、客户,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法》作出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就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与劳动者约定,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或侵占。一旦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就可以据此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从而起到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作用。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