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请问,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勉县 申强
申强同志: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法》第31条又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这样规定,总体来说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具体讲其意图是:(1)使对方有所准备,不致因突然解除劳动合同而影响生产和生活。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可在解除合同前,寻找新的工作岗位,缩短转换工作岗位的时间,并可妥善安排家庭生活。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提早调配劳动力,使生产不致中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2)可防止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对方,便于对其监督和检查审核,如果发现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可以及时制止,这样可以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稳定劳动关系。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