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合资公司女工刘云珍,因请假去医院看病被公司除名,经过长达五年艰难奔波,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除名无效。
刘云珍原为西安某厂工人,该厂与台商合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她被口头通知派往合资公司上班。一周后,由于劳累过度肾炎复发,小便失控,她写了假条交给公司老板,请求看病。老板当即将假条撕掉,不予批假。为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劳动权利,刘云珍只好带病上班。次日,她外出购买急需的药品,就因这样,被剥夺了上班的权利。之后,她多次找公司请求上班,均被拒之门外。
同年10月,刘云珍接到原厂通知,10月31日前到厂报到,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她去报到后,厂里又让她去公司上班。刘云珍弄不明白,公司不让进门,厂里又往公司推,这到底演得是啥“双簧戏”。直到1998年上访到西安市劳动局时,才知因请假看病公司已于1995年将她除名。刘云珍又上访到西安市总工会和市外企工会,经工会多次交涉,才拿到了该公司对刘云珍除名处理的书面材料。
1998年8月,刘云珍将该公司起诉到省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后,刘不服,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市劳动伤残鉴定委员会对刘云珍的病情进行鉴定,被评定为因病非工伤残废八级,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在处理职工请病假时,采取简单草率的方式不妥,不符合劳动法规与规章的规定。而且证据证实,刘云珍请假并无不当,由此公司的除名是无效的,并应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等。今年7月21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对刘云珍的除名无效,并为刘云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补缴保险费,并支付医疗期内工资、救济费、赔偿费等9920元,补签劳动合同,另行安排工作。
■赵延祥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