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职代会日前审议通过的《职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中,有这么两项规定:一是吵闹离婚并不接受调解者,扣发半年奖金;一是受到公司处分者,一年内不得浮动晋级。
很明显,这两条规定是不合法的。《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既包括了结婚自由又包括了离婚自由。当然,对要求离婚的双方进行调解是可以的,也是有必要的,但却不得强制当事人执行,更不得横加干涉。“扣发半年奖金”与《婚姻法》之规定显然是相悖的。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满半年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而受处分后“一年内不得浮动晋级”,当然也是与国务院这一法规大相径庭的。
在深入开展普法学习的今天,一些不合法的条例、决议还在继续出台,确实是令人忧虑的。笔者认为,企业制定的各项条例、决议均应合法,而职工代表在进行审议时,不仅要考虑这些条例、决议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更应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的活动”,企业行政、工会、职代会当然更不能例外。
条例、决议不合法的现象提醒我们,加强职工代表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至今仍不可有所忽视。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