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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为“试用期”立规矩

2023年10月26日

据新华社 试图借“试用期”为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不法业主,今后将没有空子可钻。上海市新近颁布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用工单位试用劳动力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至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上述《通知》,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必备前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其所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这一期限应视作劳动合同的期限;而超出有关部门规定期限的那部分试用期,也应视作劳动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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