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辽宁职工报》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一起企业在有偿转让中侵犯职工权益的纠纷案。由于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也没有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从而法院判定已履行6年的“转让合同”无效。至此,企业又回到了原职工的手里。
1994年6月16日,辽中县经济贸易发展局与辽宁省永康实业总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拨合同,约定将沈阳市第一制药厂一分厂价拨给辽宁省永康实业总公司,该公司接收该厂全部在职职工和债权债务,每年交付管理费6万元到10万元。此行为在没有得到原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认可,也没有经过资产评估等相关手续情况下开始履行。然而,“永康”接手后仅生产了3个月便告停工,职工放假。由于生活没有保障,原来的企业也改换了“主人”,至此100多名工人纷纷上访。
辽中县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永康”的转让合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由于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遂不涉及解除合同之说。对于“永康”方面在接手后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该公司承担。原沈阳市第一制药厂一分厂原有企业职工136人还由原单位接收安置,至于“永康”接收该厂后已给付的工资、生活费等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