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听到有些企业的“老板”发出这样的感叹:“现在企业真不好搞,哪怕处理一个职工都要慎重,弄得不好就会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就要违法。”这个厂长的话不无根据,有个县的劳动争议案80%都是企业败诉。而企业职工的议论则是另一番景象:“现在企业卖了,老板权力大了,职工基本权利没了”。两种议论,各执一端,都有片面性,那么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
在社会主义企业里,“老板”和职工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章,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程序来说话办事,决不能随心所欲地处理一个人或不负责任地乱说一通。依法治厂是办好企业的先决条件。企业和职工必须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没有这一点,企业是不可能办好的。而为什么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中容易违法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不可忽视,而又常被忽视的原因,就是职工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充分体现。他们要求法律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人格上得到平等相待,要求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力得到发挥等等。而这些都常常被忽视。有些企业“老板”片面地认为,企业是自己的,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对职工可以从制度上卡、经济上罚、精神肉体上摧残,弄得职工很伤心,并且视职工为只会说话的工具。还有些企业“老板”认为,一个企业只有一个法人代表,什么事都应当自己说了算。什么法制观念,党的依靠方针,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统统置于脑后。其结果,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紧张,劳动争议案不断,企业只有以败诉而告终。如果企业的“老板”没有一点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群众意识,又怎么会有职工的民主权利呢?
由此可见,企业“老板”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条件。如果企业“老板”视职工为上帝,视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动力,事事想着职工,处处关心着职工,把“依靠”方针当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那么职工就会对“老板”产生信任感,对企业产生责任感。因此“老板”必须具备法律意识,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才会有保障。
■王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