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28日,四川广元欧海摩托车有限公司搬入广元市中区利州经济开发区北京路西段45号居民梁秀珍的门面内经营摩托车修理业务。当时,梁秀珍有一艘造型较为逼真的双龙船工艺品摆放在四川广元欧海摩托车有限公司所租用的房内。梁秀珍口头告知四川广元欧海摩托车有限公司,此工艺品为鲁山玉吉祥龙船,目前暂放房内,请四川广元欧海摩托车有限公司在租房期间,注意不要损坏该船。1999年11月1日,梁秀珍、四川广元欧海摩托车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租房合同,约定房屋租期一年,从同年11月1日开始起租,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梁秀珍负责室内的一般水、电设施安装,在租用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广元欧海摩托车有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广元欧海摩托车有限公司在租房期内负责保管使用好室内设施,若有损坏,照价赔偿……”合同签订后,四川广元欧海摩托车有限公司就开始经营摩托车修理业务。经人介绍前来四川广元欧海摩托车有限公司处打工的陈久荣不小心将玉石龙船后尾部的一面旗帜、一个船锚、一个乌顶遮阳伞、一面船帆及一根帆链等摔坏。不久,梁秀珍前来搬运龙船,发现龙船已损坏,当即找四川广元欧海摩托车有限公司询问,陈久荣不得不为梁秀珍写下一纸证明,“广元市欧海摩托车售后服务中心的租房中有一龙船展示品,因我好玩,由此证明是我损坏。”该公司副经理樊怀德在该证明下方签署意见为:“根据陈久荣所谈,属他不小心损坏。”之后,打工仔陈久荣离开该公司,返回老家浙江省。
梁秀珍多次要求四川广元欧海摩托车有限公司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梁秀珍只好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川广元欧海摩托车有限公司赔偿。
法院受理梁秀珍的起诉后,根据梁秀珍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冻结四川广元欧海摩托车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等财产的民事裁定书,并于2月1日依法就地查封、扣押了被告4辆摩托车,2000年2月25日,法院委托广元市价格事务所对该船进行鉴定。该所接受委托后,派人携样品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成都地质干部学院资源工程系,请专家、教授对该鉴定标的材质进行了检验,并专访了石材工艺品生产厂家和成都地质干部学院雕刻专家,取得了在公平市场条件下的生产,加工价值。2000年3月27日,广元市价格事务所作出广价估(2000)字第032号鉴定结论书,其主要内容为:根据市场调查情况和鉴定标的实际毁损情况,参考专家的意见,该龙船市场价值8万元,鉴定该龙船被毁损部分经济损失10150元。
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四川广元欧海摩托车有限公司租用梁秀珍房屋,出租人梁秀珍放置在该租房内的财产,承租人四川广元欧海摩托车有限公司应负有保管义务。梁秀珍放置在四川广元欧海摩托车有限公司租用梁秀珍房屋内的财产即大理石双龙船遭到损害,应由四川广元欧海摩托车有限公司赔偿。四川广元欧海摩托车有限公司辩称梁秀珍的损失应由其职工个人承担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四川广元欧海摩托车有限公司在向梁秀珍赔偿后,有权向财产加害人追偿。故依法一审判决:限四川广元欧海摩托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梁秀珍损失10150元,四川广元欧海摩托车有限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财产加害人追偿。最近,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黄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