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企业职工,1997年10月与厂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我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截至目前,厂里已经半年没有发工资了,我向厂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厂里以资金困难为由,不同意解除。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潼关张艳
张艳同志:
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此看来,你可以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规定补发拖欠的工资。你可就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与企业协商,因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劳动者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任务,企业就应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如果属于企业无故拖欠工资,企业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与企业协商不成,你可以就合同争议或工资争议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