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了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了经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十二次联席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并就此以省政府文件发出通知。
文件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要建立政府与工会密切联系的工作制度。要确定负责联系工会工作的领导人,通过听取汇报、现场办公、通报信息、联合调研等方式,加强与工会的工作联系。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要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凡是没有建立的,应在2000年底以前建立起来。
文件强调,各级政府在研究制定有关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法规时,应听取工会意见。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和企业破产兼并领导小组,都应吸收工会参加。企业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前,原企业工会不能撤销。要支持和帮助工会发展职工互助保险、医疗补充保险和职工消费合作社等事业,并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各地市和有条件的县区要建立送温暖资金。未建立送温暖资金的县区,财政要拿出一定的资金,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送温暖活动。
文件指出,要支持工会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作用。企业经营重大决策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都要提交职代会讨论或通过;要把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的意见作为奖惩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多数职工不信任者不得任用。要支持工会积极开展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促进企业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要把建设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列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统筹考虑,从资金上给予支持。
文件还强调,要协助工会抓好组织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按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各级政府要积极协助工会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和改制企业重建工会的工作。所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会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已撤销、合并的要限期纠正。新建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已开业投产而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要尽快建立。各级政府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都要在2000年年底以前把工会组织建立起来。
本报记者明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