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解决工会经费收缴难的问题,日前省政府以正式文件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意见》中,就此提出新要求,推出硬措施。
文件明确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支持工会工作,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文件指出,所有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都要按照《工会法》,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逐月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由财政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年初要列入财政预算,实行按季或者按月统一划拨给同级工会,不得挪用。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与工会联合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对拖欠、截留的工会经费要督促补缴;对逾期不缴的,要扣收滞纳金;对长期拒不拨交的,要支持工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企业破产时,应依法对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予以清理,并上缴上级工会。
文件还强调,县以上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落实工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住房、医疗统筹费用,与党政干部一视同仁。县以上工会的办公地点和干部住房,要由同级政府统一考虑解决。职工活动场所、工会财产、工会经济实体应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挤占、挪用。 (明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