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父亲于1976年在一企业筹建时被招收为亦工亦农性质的副业工,一直在本企业工作未曾中断。1994年被县劳人局批准,招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亦批为1976年,养老金按规定从1986年10月起进行了补缴。我们认为我父亲1976—1986年9月的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关部门不认可,只从1986年10月算起。请问,我父亲的工龄应如何算? 澄县 张伟
张伟同志:
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劳动厅陕劳险发(1991)188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招收、录用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连续工龄原则上从招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退休养老金之日起计算,若本单位与个人补缴退休养老金,其连续工龄可从招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起计算,但退休养老金只能补缴至1986年10月,连续工龄也只能从1986年10月起计算。
据此,你父亲的连续工龄只能从1986年10月起计算。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