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日报》同一新闻事实,不同新闻媒体采用了不同的新闻标题。《深圳也出“荒唐”维权事故:暗娼盗包嫖客报警》和《警察:嫖客的合法权益也应受保护》的对比反映了新闻媒体看待此事的不同着眼点,反映了对违法者的合法权益应否保护的不同态度,也反映了对“法治”一词内涵的不同理解。
长期以来,违法者的合法权益都是受到漠视的。商场里,偷包者若是被发现,立即被群众打得抱头鼠窜,有时甚至被打成重伤而毙命。现场,往往只闻一片叫好之声,少见有人出面制止殴打行为。生活中,“二奶”常常被“大奶”揍得头破血流,并将其隐私在单位四处宣扬。见者都以看热闹居多,闻者多以传言为乐。在农村,还常见到违法超生者的房屋被推倒、庄稼被铲掉的现象。至于拘留所、看守所里的嫌疑犯被打被罚更是司空见惯、屡见不鲜,只要不出人命,多是无人过问。当事人多自认倒霉,不去报警求助。
不久前,相似的事件在成都也发生过。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有一位男子被连说带骗推进某俱乐部KTV包房唱歌,来了一位小姐,坐了半小时,唱了一首歌,听了几首歌,俱乐部就开出了198元的账单。临出门时,小姐还从他手中抢去了100元。成都市消协有关人士称,这位男子接受的服务属于非法服务,因此不受法律保护。我不知这位官员是否学过法律。接受“陪侍”服务,当然是非法的,其间纠纷你可以不管。但俱乐部宰客与“陪侍”服务并非一回事,你不能因投诉者接受了“三陪”服务就连他被俱乐部“宰”的事情也不处理了。在法治社会中,我们必须确立这样的观念,即,一个人无论他触犯了哪条法律,有多大的罪恶,别说是接受“三陪”服务,即使是作下杀人越货的惊天大案,他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在惩处他罪行的同时,必须保护他的合法权益,绝不能因为他违法而肆意侵害或妄加漠视。那种认为既然他违了法,就失去了请求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之权利的想法和做法,都是极其错误的。如果我们确立了这种观念,我们就不会得出“嫖客”廖某报警求助为“荒唐”的结论。也只有我们确立了这种观念,我们的国家才能真正走向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