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西安某企业所属的一加工厂汽车司机郭建民,拉货去天津途中翻车,致使腿部受伤。后因是否按工伤处理,与厂方发生分歧,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一年之余,问题悬而未决。
1999年1月,郭建民所在的加工厂汽车队实行承包。经协商,郭与厂方达成口头协议,将一台冷藏车承包,全年上缴承包费4万元。从3月份起,厂方停发了郭建民的工资。郭自己出钱给车办了年检、二级强保、一个季度的养路费、保险费、营运证等手续。
4月29日,郭建民由哈尔滨装货前往天津,行驶至沈阳外环高速公路时,汽车后轮螺丝突然断裂,造成右轮胎脱飞,导致车辆侧翻。经沈阳交警一大队勘察认定:“郭建民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郭建民腿部受伤,送往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足第五趾伸肌腱断裂,右足第三腓骨肌断裂。冷藏车经修复,开回西安由厂方降价处理。
郭建民先后花费医疗费、修车费等共计3万余元,要求单位按工伤予以报销。他认为自己承包本单位汽车,理应由单位承担费用。加工厂则认为,郭未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私自将汽车开出,发生翻车事故,一切后果自负,厂方不予承担各项费用。
双方就此争执不休,郭建民遂上访到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的同志认为,应该按工伤给予落实待遇,并向其提供了两个文件依据:1992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应按国家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不能以合同的方式将伤残风险转移给职工个人。最高人民法院在(88)民字第一号批复中也指出:职工在承包期发生伤亡事故,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合法约定执行。
对此事,郭建民和厂方都觉得有一肚子的委屈。郭认为,事故发生后,自己没了工作,又落了一身伤残,厂里不落实工伤待遇以后咋生活?加工厂陈厂长告诉记者,郭建民不和厂里签合同,出车也不打招呼,给企业造成这么大的损失,还反过来告企业,我们也挺委屈的。
经该企业工会、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与加工厂调解无果,郭建民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遂后,厂方又提起反诉,要求郭建民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我们相信,法律会作出一个公正合理的裁决。
焦晓宁 赵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