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充分”判处死缓
1994年1月1日,南昌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戴龙全等4人批准逮捕。1995年5月31日,检察院就此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对案件又多次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能交付审判,并把案件发还市检察院补充侦查。
案件退回后,市检察院、警方再次侦查,但是案情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死者刘珊华失踪前随身的上衣、皮带、戒指等重要物证没有下落。
1997年4月17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刘珊华被害一案。然而在法庭上,令法官预料不及的事情发生了:首先是戴龙全从容地申辩说,他没有杀人,在公安机关口供及检察机关提审中从来没有承认自己杀过人。公诉人指控他犯故意杀人罪,实属冤枉。其委托的辩护律师也提出:戴龙全杀人动因、作案时间、作案地点及作案手段等都缺乏证据,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随后,被告人蔡海雪、戴隆玺、赵敬平都当庭翻供,辩称没有犯故意杀人罪。其委托辩护律师均提出:被告人之间交待相互矛盾,并与现场勘查笔录不吻合,起诉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后,认为起诉事实有公安机关破案报告、现场照片、法医鉴定书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各被告人均有不同程度的供认。4名被告人的辩称及他们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一审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判决被告人戴龙全、蔡海雪、戴隆玺犯故意杀人罪,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一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敬平(因案发当年不满18周岁)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戴龙全等人来说,没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已是万幸。否则一旦人头落地,也就再也没有生还的机会了。
省高院纠错宣告无罪
1997年4月17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戴龙全、蔡海雪、戴隆玺、赵敬平下达了一审判决书。4名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两个月后的9月2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查该案时,发现疑点较多,进一步“会诊”,若干“事实不清”的问题又浮出水面。因此,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重新审理。经过庭审、举证,以及公诉与被告的辩论后,于1998年5月6日判决戴龙全、蔡海雪、戴隆玺、赵敬平无罪。
5年关押获赔19万
1998年7月15日,戴龙全等4人手握判决书和刑事赔偿申请书,走进了南昌市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受案之后,市检察院立即组织办案人员,展开了调查。
其间,戴龙全等4人赔偿一案几经周折,引起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高度重视。该委员会认定,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后宣告戴龙全、蔡海雪、戴隆玺、赵敬平无罪,4人依法取得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于1999年12月22日作出如下决定:戴龙全等4人赔偿金额按照1998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戴龙全被错误关押1623天,应赔偿47781.12元,戴龙玺、蔡海雪、赵敬平3人均被限制人身自由1628天,各获赔偿47928.32元。理赔巨款由南昌市检察院和南昌市人民法院各出一半。
今年国庆节前夕,总数为191566.08元人民币已全部送到戴龙全、蔡海雪、戴隆玺、赵敬平4位农民的手中。
据悉,“残杀刘珊华抛尸案”目前仍在侦破中,真正的杀人凶手还待缉捕归案。(下)
唐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