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政府收取管理费赔偿责任要连带

2023年10月27日

据《人民法院报》1992年11月,福建省永春县达埔镇汉口村村民刘国兴、林启兴合伙购买一辆东风牌大货车,车主为刘国兴。1993年5月,两人将该车转卖给洪振忠、林绅福合伙经营。1994年11月,洪振忠退出,将股份转让给林绅福。1997年3月,林将该车卖给永春县石鼓镇村民苏承明。1998年12月23日凌晨,苏承明持证驾驶该车,到永春苏坑103线199km路段时,因违章驾驶,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苏逃离现场。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苏承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在1995年7月,该车重新办理行驶证,“挂靠”乡镇车队,即车主为达埔镇车队。该车队是据镇政府的有关文件成立的。未办理营业执照,共收取该车的管理服务费213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承明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78544.8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春县达埔镇人民政府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国兴、林启兴、林绅福、洪振忠不负民事责任。判决后,达埔镇政府不服,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 根据最高法院(1999)217号《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会谈纪要》第(五)条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交通肇事犯罪的车辆所有人(单位)在犯罪分子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承担代为赔偿或者垫付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国兴、林启兴、林绅福、洪振忠不是车辆所有人,故不必承担垫付责任;该车于1995年7月车主已由刘国兴变为永春县达埔镇车队,但因该车队没办理营业执照,又是政府下文成立的,系为该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即其民事权利和义务应由镇政府承担,为此,镇政府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车队与该车实际所有者的民事权利义务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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