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西安电 记者从陕西省财政厅获悉,从2001年元月1日起,陕西省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将彻底断绝县市挪用、截留养老金的可能。
陕西省政府规定,从明年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市)县(区)财政部门不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而由地税部门向企业征缴养老保险费,上缴到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财政厅再根据省社会保障局报送的支付计划,经审核后,于每月5日前将下月全省所需的养老金拨付省社保局。省社保局于每月15日前按预算将养老金拨付到各地市区县。省财政保证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足1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