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于1995年6月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由原来的固定工转为合同制工人,最近企业又要签订集体合同,请问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不要签订集体合同? 汉中 张宏伟
张宏伟先生:
现就你提出的问题回答如下:你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并不矛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单独签订的。它调整的是个人劳动关系。而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条件,如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社会保险等一般都由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政策直接规定。这种规定由于涉及面广,适用对象的情况不同,有的只能是粗线条的、原则性的东西。它只能对劳动者进行最低水平标准的保护,而对劳动者可能享有较高标准的劳动条件,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就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劳动关系的调节作出高于法律的规定。《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另外,签订集体合同可以发挥集体的力量,最大限制地提高劳动者的总体利益水平,确保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实现。因此,你个人虽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工会代表职工还要与企业经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