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职工张华莉在给职工食堂一承包人帮工时,被和面机压伤。对这起事故应否按工伤事故处理,张华莉与厂方发生争议。近日,这位受伤女工已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寻求法律途径予以公正解决。
张华莉是西安华山机械厂分厂检验处职工,1999年5月起待岗。今年8月30日,她应本厂行政处职工杨小成之请,为其帮工。杨与厂里口头约定,承包了职工食堂蒸馍这一部分的工作。张华莉受雇于杨小成期间,每天工资6元,上、下午各工作1小时。
9月22日下午,张华莉蒸馍时发现和面机里有块剩面,便用左手去掏面。这时,杨小成却按动开关。和面机运转起来,导致张被压伤,左臂两处粉碎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杨小成先后为张华莉支付了9000余元的医疗费和手术费。厂里也曾派人帮忙护理。目前,张骨折内固定,外伤伤口未完全愈合,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受伤职工及其家属要求申报工伤,对这起事故按工伤事故处理。厂方对此不同意,认为杨小成系个人承包职工食堂蒸馍部分的工作,其雇用人员未经厂行政处同意,被雇用人员也并非由检验处联系委派,况且事故不发生在张华莉的检验工作岗位。因此,事故责任应由杨小成承担,张华莉不能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而伤者及其家属却认为,根据1992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中的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没有改变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企业不能以承包为由将伤残风险转移给职工个人。张华莉希望厂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日前,记者电话采访了西安华山机械厂分厂技安处陈处长。他认为,张华莉属私人雇用性质,其所发生的事故按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工伤事故的范畴。
据悉,张华莉于近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请求认定工伤,按工伤待遇处理。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已受理了此案。
■本报记者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