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防腐呼唤法律支持

——对公款挥霍现象的思考

2023年10月27日

目前,在我国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中,以公款吃喝、公款娱乐、公款旅游及公物私用等形式的挥霍、浪费公款的情况已达到令人不能容忍的地步。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每年仅公款吃喝一项的花费竟高达1000亿元以上,相当于希望工程收到捐款的300倍。然而,我国《刑法》中对挥霍公款而性质严重的行为、手段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所以不能适用刑罚处罚。从而使某些领导对公款挥霍无所顾忌,造成国家、集体的损失。鉴于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公款挥霍加以明确。

为此,首先应对挥霍公款的性质及其手段予以界定。挥霍公款是一种职务特权行为。行为人必须利用其在国家机关或部门中担负一定的领导职务才能实施;这些行为都是超越有关规定的限制,滥用职权,慷国家、人民之慨,行损公肥私和假公济私之实;而挥霍的责任常为单位或部门的主要领导。由于我国的纪检或监察部门均设在同级党政部门之内,且与上级不属垂直领导关系。所以,他们对党政主要领导并不能实行有效的监督。

针对多种形式的公款挥霍,对其性质也应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超出规定,追求个人奢侈腐化享受而挥霍的,其性质应属个人贪污,应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尚未达到贪污数额犯罪标准的,应当责令退赔,并建议行政执法、纪监部门给予政纪、党纪处理;对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为其单位或部属谋求团体性的公款旅游、娱乐,其花费数量较大的公款消费,应按私分国有资产或私分罚没财物的性质处理。其中,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公款出国旅游、考察和娱乐的费用应由个人支出,其数额达贪污犯罪标准的,应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物私用行为,应当由纪检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对公车、通信工具的管理规定,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工作调动等定期清算办法。对超支过大,达到一定数额的,亦应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对公款挥霍有必要明确其基本行为是一种贪污手段,但其行为与普通形式的贪污又有明显区别。所以,有必要另行对此制定补充规定,或者作出司法解释,并将有关廉政行为规定与刑法挂钩,由纪检部门与立法机关联合,就公款挥霍的党纪政纪权限与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作出明确划分。如此,才能有效地遏制公款挥霍这种腐败势头,才能使滥用职权,慷国家、人民之慨,行损公肥私和假公济私之实的某些人有所顾忌和约束。

(肖亚梅 付博)

上篇:渭南市长亲为企业扩建选新址
下篇:一盆花伤了邻居和气一支歌消了两载恩怨
分享到

© 2023 陕西工人报
制作单位:53BK.com

↑ TOP


http://szb.sxworker.com/Content/weixinlogo.png
陕西工人报
http://szb.sxworker.com/m/content/2000-11/01/341297.html
陕西工人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