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韩映南
宫刑,是我国古代的主要刑罚,即通称的包括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之一,是阉割生殖器的残酷的肉刑。
宫刑,早在夏朝以前的殷周时代就出现了。一直到隋代明确废除该刑为止,宫刑在我国古代刑制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
据说,宫刑最初是为了惩罚男女间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后来,随着封建专制的发展,宫刑的施用范围也逐渐扩大,甚至扩大到与其初衷完全不相干的地步。到西周穆王时,已明确规定“宫罪五百”,可见当时受宫刑的罪名已相当繁多,一般受此酷刑的都是奴隶与平民,而奴隶主及其贵族是决不会受此刑罚的。由此表明,西周时代,宫刑的范围明显扩大,同时,也有了鲜明的阶级性。
到战国时期,统治者已开始以危害国家的罪名,对罪犯处以宫刑。北魏时,对宫刑的施行进一步有了明确规定。据《通志·卷十六》记载,凡犯有“大逆不道要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由此可见,自秦、汉以后,宫刑已完全成为统治者对付反抗者的一种残酷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