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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烦恼

之三:质押债券惹祸端

2023年10月27日

吴亚琪原是恒光无线电器材厂的技术员。1994年时企业不景气,吴亚琪停薪留职,在同学王禄帮助下开了一家通讯设备维修店,很快就有了稳定的业务和收入。1999年,吴亚琪拿出大部分积蓄购买了恒光厂企业债券15万元,同时辞去恒光厂的工作,专心搞起维修业来。

昔日的恩人王禄在鼎盛皮具公司工作,吴亚琪与他一直保持来往。1999年5月,鼎盛皮具公司的老板在王禄的引荐下找到吴亚琪,请求借款。吴称此时确无多少现金,只有15万元债券。经过协商后,吴亚琪将自己的15万元企业债券和户口本复印件交给了鼎盛皮具公司,鼎盛皮具公司给吴亚琪出具了抵押债券证明,并在证明中注明:“作贷款抵押用,期限为1999年5月10日至2000年5月10日,年利率为22%”。鼎盛皮具公司老板在此证明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吴亚琪没有签字盖章。第二天,王禄来向吴亚琪索要企业债券的密码,并说明是公司老板派来问的。吴亚琪想到有证明在手里,没什么可怕的,就告诉了王禄。

5月20日,鼎盛皮具公司以吴亚琪的名义给信用社出具了抵押协议。协议载明:吴亚琪自愿用个人存单作抵押为鼎盛皮具公司贷款。几天后,鼎盛皮具公司向信用社借款30万元,期限三个月。鼎盛皮具公司与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内容为:“鼎盛皮具公司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的财产为存单,共计35万元整;如贷款到期不能归还,信用社持存单协议一次支取。”合同签订后,鼎盛皮具公司将吴亚琪的债券随同其他抵押物交付了信用社。信用社向鼎盛皮具公司提供了30万元的贷款。

三个月后,鼎盛皮具公司的贷款到期,该公司仅偿还了20万元借款,尚欠本息10余万元。这时,吴亚琪听说了抵押一事,急忙向鼎盛皮具公司索要债券未果,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信用社归还债券,并否认曾授权鼎盛皮具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信用社出具抵押协议。鼎盛皮具公司和信用社则大呼其冤,认为前有“证明”,后有“协议”,自己有理。

经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证实“吴亚琪愿为鼎盛皮具公司贷款作抵押协议”的签字不是吴亚琪所写。

点评:本案焦点有两个,首先,吴亚琪与信用社之间是否存在质押合同?《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可见,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形式,即除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吴亚琪与信用社没有签订质押合同,信用社提供的“抵押协议”为伪造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鼎盛皮具公司与信用社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合同应该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本案中债券的所有权人是吴亚琪。吴亚琪是出质人,质押合同应由吴亚琪和信用社签订。还有,鼎盛皮具公司在没有得到吴亚琪书面授权时,虽持有记名债券,但并不享有对债券的处分权,不能设定债券质押,故鼎盛皮具公司与信用社签订的“抵押合同”涉及吴亚琪的债券的约定,内容无效。

■黄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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