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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买断工龄不能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2023年10月27日

本报综合消息 我省养老保险近日又出新规: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要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指出,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缴费;未再就业的,由职工本人以当期上年度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8%的比例缴费。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前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补缴;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补缴。若企业已经解体,可在自愿的前提下,由职工以本人当期缴费工资为基数,在补缴个人欠费(含利息)的同时,补缴单位的欠费(含利息)。以后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为由终止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

通知还指出,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连续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未再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执行原办法),平均工资以最早中断缴费的上年度本地、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准;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目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本文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从2001年1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享受以后年度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享受以前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另外,原被“买断工龄”或一次性安置职工有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接续养老保险工作或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由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无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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