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被聘会计两年多贪污公款十五万

余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2023年10月27日

本报讯 11月6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利用担任国有公司聘用的财务人员的职务之便,大肆贪污公款的被告人余木森进行二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现年52岁的余木森本是西安人民剧院的经营科科长,1995年2月又受聘兼任了国有郑铁西安顺达公司的会计,当年即开始非法侵吞国有资产。1995年和1996年,郑铁西安顺达公司先后与西安某两个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这两个单位的营业用房。当时受聘担任公司会计职务(兼管现金)的余木森抛开出纳,独自办理支付房租款有关事宜,先后两次从公司交通银行帐户(系该公司外帐)用转帐支票,分别支付两个单位的房租款4万元和1万元,对方均出具了收款凭证。1995年8月6日和1996年6月26日,余木森先后用该收款凭证又在公司工商银行帐户(系该公司正帐)上列支,两次支取现金共5万元据为己有。

1995年11月2日和1996年1月25日,江西某单位依据合同预付西安顺达公司煤炭款54万元,公司用于购运煤炭业务支出179160元,余款360840元先后分三次予以退还。其中一次是1996年6月13日,余木森从公司交通银行外帐帐户,用转帐支票汇入江西某单位指定帐号10万元煤炭退款,对方出具了收条。1996年9月7日,余木森故伎重演,用该收条又在公司正帐上列支。支取现金10万元据为己有。

郑铁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木森利用其担任公司会计兼管现金的职务之便,采取重复列支的手段将公款15万元据为己有,已构成贪污罪。该院于2000年8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余木森有期徒刑13年。余木森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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