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过去我们曾在有关报纸上看过报道,批评有的企业领导已经被判刑在缓刑期间换个地方又当厂长。现在,我们这个地方也出了被判刑而在缓刑期间继续担任企业领导的问题,请问这样做合适吗?
读者 张守义
张守义先生:
你提出的问题如果在个别企业仍然存在的话,应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因为早在198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就发出了《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其第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领导职务。”由此企业对犯罪宣告缓刑的职工,虽然保持劳动关系,但不能安排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