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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2023年10月27日

1、某建筑公司的常先生问:我在1998年“买断了工龄”,原单位给我一次性发了12000元,后来我又和一个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我是否还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2000年11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122号)规定,职工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要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缴费。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5%缴纳。

2、某商场营业员姚女士问:我去年8月在原商场“买断了工龄”,因年龄偏大,至今尚未再找到工作,我非常想参加养老保险,但不知按什么样的比例缴纳?

答: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未再就业的,由职工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以当期上年度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8%的比例缴费。

3、某单位一负责人问:我们单位近年来经营状况不太好,去年已有部分职工“买断工龄”,目前我们还想为一些职工办理“买断工龄”,不知行否?

答:今后,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为由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4、某公路局杨先生问:前年11月因单位解体,自己得到了4500元的一次性安置费,最近,自己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想按5%补缴个人曾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补齐缴费年限。但该机构说,如要补齐缴费年限,除补缴个人欠费外,还要补缴原单位曾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这样做是否符合规定?

答:符合规定。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前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补缴;个人欠费的,由个人补缴。若企业已经解体,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个人自愿的,由被“买断工龄”职工以本人当期缴费工资为基数,在补缴个人欠费(含利息)的同时,补缴单位的欠费(含利息)

5、某国有企业职工问:1999年9月因单位解体,给了职工不到2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费,并把档案交给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如果我要接续养老保险或将来办理退休手续时,该中心能否替我办理?

答: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有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接续养老保险工作或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由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无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

6、陕西沣宝公司问:公司5月份刚刚成立,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如何办理?有的员工在原单位已办了保险,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2000年3月21日颁发的《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15日内持保险登记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

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应分别负担的比率是: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5%缴纳

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基础数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用人单位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如过去已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7、西安市某公司企业劳资处负责人询问:我们是省属企业,因前几年单位效益不好,一直未参保,最近决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但不知道是到市上办还是在省上办?怎样办?

答:铁路、电力、邮电、石油、有色、金融保险、煤炭、交通(交通部直属)、民航、中建(建设部直属)等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根据2000年4月4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67号)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原则上由各级地税机关按属地原则进行征收,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缴费单位和代扣代缴义务人。铁路、电力、邮电、石油、有色、金融保险、煤炭、交通(交通部直属)、民航、中建(建设部直属)等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

该企业如属上述行业统筹单位,应到省社保局(地址在西安市太乙路33号)、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办公地址在西安市南大街15号建设银行2楼、5楼)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请到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办公地址在西安市尚朴路1号)、西安市劳动力中心市场(失业登记,办公地址在西安市大麦市街副86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地址在西安市南院门8号)办理有关手续。

8、西安市雁塔区某大集体企业刘先生问:1980年参加工作,1994年被单位除名,后来干个体,现在自己非常想参加养老保险,不知缴多少?到哪缴?

答: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凡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均可到所在地、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服务窗口,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目前,省社会保障局已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门开设个人参保窗口)。

9、我姓赵,是一个开面馆的,1998年下半年开张,一直雇用了3个农民工,养老保险怎么缴?

答: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和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

根据2000年9月15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18号)规定,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农民工)都要参加养老保险。

赵先生,你和所雇的三名农民工,应以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0、企业合并、兼并、转让后,基本养老保险费怎样缴纳?

答:企业合并、兼并、转让的,其欠缴和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兼并或者转让后的企业负责缴纳。

1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含哪些内容?我省是从哪年开始建立的?

答: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和制度,个人帐户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记载和发放个人养老保险金的基础和依据。以参保个人名义建立的保险帐户,属个人所有,由个人按有关规定享受和使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3)上列两项的利息。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

我省统一建立城镇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起始时间为1996年1月1日。

12、某汽车制造厂冯先生问:1996年自己曾缴过200多元养老保险费,1997年离开单位,在外地打工,现家人有病急需用钱,能否将本人1996年自己和单位共缴的1200多元领取出来?

答:不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13、某集体单位王先生问:1996年至1998年单位效益还可以,养老保险费缴纳正常,但1998年后因单位经营困难,养老保险费一直没缴,以前缴纳的个人帐户及储存额怎么办?

答:因故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其个人帐户继续保留,储存额继续计息。

14、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能否继承?

答:城镇职工、个体劳动者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下列规定继承:

(1)、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2)、城镇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

15、省内怎样转移基本养老关系?

答: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16、职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陕西省境内的用人单位,如何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答:职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陕西省境内的用人单位工作,应当按照国家、陕西省的有关规定从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等有关手续,然后到陕西省境内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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