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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2023年10月27日

17、一位姓马的先生讲:我爱人今年49岁,1970年参加工作,1993年单位开始参加养老统筹,1997年单位破产后,我爱人按照18%的比例逐年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马先生问,我爱人的缴纳期应该怎样计算?啥时候能享受到养老保险?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1998年6月30日前从企业退休的职工,按国发(1978)104号、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从企业退休的职工,养老金计发按新、老两种办法分别计算,就高不就低;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从企业退休的职工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马先生的爱人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1993年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经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从1970年算起,并可从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

18、某企业下岗职工李女士问:我单位从1996年开始参加养老统筹,1999年因单位效益不好,我于9月份下岗,最近,我又想缴纳养老保险,以前的工龄能否按照缴费年限对待,具体怎样计算?

答:职工、个人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管,以后继续缴纳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李女士,如果你是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你实行缴费前参加工作的年限就可被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如果你是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后(1993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按实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

19、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怎样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0、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资格是什么?发放基本养老金有何规定?

答:根据1998年8月22日发布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城镇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从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21、社会保险包括哪几类保险?

答:社会保险包括五大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2、如何确定职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它包括六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3、城镇临时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答: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1996年11月7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的规定,“《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受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24、“停薪留职”职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答:(1)“停薪留职”的来历。1983年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规定,只有国有企业不需要的富余固定职工才可以“停薪留职”。

(2)《劳动法》的实施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实行,“停薪留职”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法律依据。1997年1月31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不适用劳人计(1983)61号文件。

(3)目前仍处在“停薪留职”状态的职工,应当尽快按照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九条的规定,理顺劳动关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避免久拖不决,造成养老、医疗保险关系中断。

25、怎样知道单位为自己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有什么凭证?

答:职工如果欲了解所在单位是否参加了社会保险,可查看本单位是否持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也可到当地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征收机关了解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6、职工在原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换到新单位担心不参加社会保险,自己怎么办?

答:职工在原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换到新单位后应当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目前所在单位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按时向职工支付工资,故意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由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责令改正。

27、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如何处置?

答:根据《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和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

(1)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否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2)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3)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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