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轻工业供销公司退休干部张维基为维护住房采光权,一纸诉状将西安爱丽丝——北岛华祥(现更名为凯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失去阳光所造成的损失。
在西安市西华门八家巷25号101室,记者采访了张维基有关状告凯爱公司侵权案的情况。由于暂时停电,他的居室黯淡无光。据张维基说,18米高的陕西省轻工业供销公司家属楼始建于1990年,1999年11月27日在家属楼南邻落成了高达43米的凯爱大厦,而该大厦距家属楼间距仅为7.3米。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的有关规定,凯爱大厦完全剥夺了整体家属楼采享日光照射的权利。
在此之前,即1999年8月24日,西安爱丽丝——北岛华祥房地产开发公司仅与该家属楼同凯爱大厦紧邻的临南12户居民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而对其他24户居民置之不理。
今年9月29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称凯爱大厦系高层建筑,在不同程度上给原告的居住家属楼的通风、采光造成了一定影响,1999年8月该楼受影响的居民及产权人省轻工业公司与被告凯爱大厦已达成了赔偿协议。现原告提出日光照射权的赔偿,该侵权事实是否成立,需经有关专业部门认定,原告采取推算方式认定无法律依据,故侵权事实难以认定,对原告之诉讼请求,依法驳回。
张维基诉讼代理人称,据凯爱大厦与家属楼《标准日照间距图》及《GB50180—93》有关规定,中日合资的凯爱大厦不是对部分居民采光造成影响,而是对家属楼的全体居民采光造成影响。《(2000)莲民初字第1283号》判决将原告上诉斥之为“无有关专业部门认定,无法律依据”,难道国家建设部主编、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GB50180—93》不具有专业权威性?何况被上诉人提供的《定点审批图》没有出具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建设审计处的签章,很难说明其“规划”具有合法性。
凯爱公司拿钱买断了12户采光权,而对其他24户未予赔偿。据《民法通则》83条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故请求法院公正处理,以获得应有的赔偿。
张维基已于11月24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另一户居民李惠英也已于11月27日提出上诉。
■本报记者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