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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与安全并非儿戏切莫图利而瞒天过海

2023年10月27日

现行《建筑法》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从业资格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定,并明确规定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然而,一些资本(金)不足、实力不强、技术装备落后的小型建筑企业,为了取得较高的资质等级证书,采取各种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金),使一些不具备法定建筑施工、勘察、设计能力的建筑企业混迹于合法的建筑市场经营主体之中,鱼龙混杂,给建筑工程质量埋下事故隐患。笔者认为这方面当中的以下几种现象必须引起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及社会公众的高度重视:

一、建筑企业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手法不容忽视。据笔者调查,这些违法行为人的主要手法有:(1)做虚假的记账凭证和财务报表,在账面上虚增注册资本(金);(2)借款或贷款用于应付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的验资,待取得验资报告后即抽逃资金;(3)涂改《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金)数额、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然后将复印件提交给资质等级确认部门。(4)伪造《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欺骗发证机关,骗取资质等级证书;(5)借助政府部门的行政手段,实施虚假的企业兼并,形成增强建筑企业经济实力的表象。

二、验资机构利益趋动的现象不容忽视。目前法定的验资机构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各验资机构均实行的是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按照验资数额收取验资费用。验资确认的资本金额越大,其收益就越多。于是一些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遵循或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验资程序、验资规则,任凭当事人报送多少就确认多少,随意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验资报告,使得执法机关、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无法掌握建筑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真实信息。

三、政府部门行政干预的现象不容忽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使本地区不具备法定条件和资格的建筑企业能够存在,竟然运用行政手段强行要求企业之间实施虚假的兼并,以便在申请资质等级证书时得以蒙混过关,从而取得较高等级的资质证书。

另外,执法机关的惩治力度不足,尚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种种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现象。例如现行法律将吊销资质证书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分属于不同的执法机关管辖,以致执法中难以形成执法合力。对于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确有必要严格规范,加大执法力度,以确保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朱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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