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华县人民政府由于单方违约,致使该县的安居工程停工近三年。最近,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华县人民政府赔付承建方118万元。
1997年,华县人民政府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建设3幢5层面积8000平方米的华州小区,并将此工程列为安居工程,工程计划投资672万元。同年,华县政府下属的华州小区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的办法,与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两幢楼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华州小区办公室在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基完工后,支付承建方工程款107万元。第二年4月,当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地基打完后,华州小区办公室只付给了该公司5万元,剩余工程款一直未付,致使工程无法进展,全面停工。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多次索款无果的情况下,将华州小区办公室、华县政府推上了被告席。今年4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华州小区办公室支付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2万余元,违约金15万余元,共计118万元,华县政府负连带清偿责任。华县政府不服,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省高院认为华州小区的办公室不具备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做出应由华县人民政府赔付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8万元的终审判决。 (桐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