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22日,四川广元市市中区河西办事处南陵村二组村民张继龙的母亲病危,同村村民张学清等人即来到张继龙家帮忙料理后事。一直忙到23日凌晨四点左右,张学清才回家休息。24日下午,张继龙的母亲病故。张学清受张继龙之托先后到广元市老城、南河、下西坝等地去给死者的亲戚报丧。当晚八点左右,张继龙又请张学清去朝天区中子镇给其亲属报丧。张学清此时已十分疲惫,但在张继龙的恳求下,张学清还是于当晚九点多钟驾驶摩托车开往了朝天区中子镇。报丧完毕后,张学清于25日零时四十分又驾驶着摩托车从朝天区中子镇匆匆往家里赶路。途经国道108线广北段25KM时,张学清驾驶的摩托车突然驶入了一处正在施工的路段,并连人带车翻滚在地,张学清顿时血流如注,昏迷不醒。他被送进医院后,虽经医生奋力抢救,却终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于25日4点左右死亡。该事故经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学清驾驶车辆未遵守标志、标线,措施失当,发生交通事故,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七条规定,认定死者张学清本人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学清的家人闻此噩耗悲痛欲绝。张学清出事后,张继龙一家也很震惊,他们主动支付了张学清在医院的抢救费用2000元、火化费1068元,办丧事的费用3000元等共计6068元。在为张学清处理后事时,张学清的家人认为张学清是在为张继龙办事的过程中死亡的,理所当然应由张继龙来赔偿张学清不慎车毁人亡的全部损失,包括张学清的死亡补偿、其被抚养人的生活、护理、误工、交通、财产损失的费用以及精神补偿费等共计52160元。张继龙及其家人则认为,他们对张学清的死亡没有过错,没有义务再进行任何赔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张学清的妻子魏绍蓉一怒之下将张继龙告上了法庭。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魏绍蓉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000元,一次性死亡补偿费14680元,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1651.50元,丧葬费1200元,精神损失费7000元等共计26531.50元,其中被告已经支付了606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魏绍蓉的丈夫张学清死亡的直接原因在于张学清的驾驶技术不当,被告对张学清的死亡无任何过错行为,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给予赔偿的请求依据不足。鉴于张学清是在为被告张继龙办事的过程之中死亡的,张继龙是受益人,故原告因丈夫死亡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失),被告应基于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补偿。日前,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张继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3266元(除被告已支付的6068元外,被告还应支付原告7198元)。 ■黄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