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5日,西安市民刘某在陕西省国有企业产权拍卖行举办的一次汽车拍卖会上拍得一辆富康小轿车,价值为6.8万元。当时,拍卖行向他移交车辆时,附有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国内业务部的本车保险证一张,保险期限为1999年12月10日至2000年12月9日。正是这张保险证为刘带来了麻烦。
当刘某拿着相关手续到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国内业务部办理保险过户手续时,业务部一位负责人告诉他,投保人(原车主)没有交费,此保险证属无效证。刘顿感意外,保险证上盖有保险公司国内业务部的公章怎就成了无效证。若如此,他将享受不了该车2000年6月至12月9日的共约1500元保险费的权利。
刘某找到陕西省国有企业产权拍卖行问个究竟,拍卖行一位负责人告诉他,拍卖行只是对拍卖标的车辆车体现状进行拍卖,车体评估报告中并未含保险费,至于保险证的问题只能找保险公司协商。
从此,刘某奔波于拍卖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数月,最终问题仍未解决。无奈之下,他向省消协作了投诉。省消协投诉部张主任认为,如果如刘某所述,保险公司有一定过错,应酌情向消费者进行赔偿。
据永安保险公司国内业务部樊副经理介绍,根据保险单特别约定,“款到次日起(保险合同)生效”,而业务人员在开出保险证后并未收到投保人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并未收钱,凭什么退钱。况且,保险证上所对应的投保人员是原车主,刘与保险公司并无业务关系,其要求的赔偿是没有依据的。
“既然原车主(投保人)并未交钱,保险公司为何提前开出了保险证,使之在社会上流通达半年之久?”刘某对此百思不得其解,“难道保险公司对开出的保险证不负任何责任!”
而永安保险公司国内业务部提供的原车主(投保人)一份证明说:“……由于我公司工作人员失误,造成随车保险卡没有退还给保险公司。”
那么,到底谁能为这一蹊跷、引来诸多麻烦的保险证负责?
本报记者 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