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主管,在审批一些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及工伤保险费用的报销时,发现一些不符合报销范围的票据,但又给职工解答不清,请问国家在工伤职工报销方面有哪些规定?碑林王润明
王润明同志:
你要求回答的问题,国家是有规定的。《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36、37条规定: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伤病情与用药处方、检查项目、治疗措施不符,或经医院通知出院而拒绝出院所发生的费用,全部自理。
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检查治疗,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劳动鉴定和多领工伤保险待遇的,企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停发有关待遇。对虚报冒领的,必须追回多领款项。对经劳动鉴定确认已恢复劳动能力而不上班的,按《职工奖惩条例》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辞退违纪职工规定处理。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