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暗箱操作,私自非法出卖企业房地产,引起了厂内职工的强烈反对。在事隔一年后,职工仍坚决要求对此事作出进一步处理,依法追究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近日,记者就绥德县鞋帽厂职工所反映的这一问题作了专程采访。
绥德县鞋帽厂是家集体企业,于1980年初通过自身积累筹款和贷款,在绥德县城东门滩建起现有的厂房。虽然地处县城繁华的商贸路段,是一块理想的经商场所,但由于经营不善,近十年来鞋帽厂只能靠收取的房租给职工发点儿生活费。1999年12月19日,当时任厂长的袁玉强在既未经全体职工讨论决定,也未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及资产评估的情况下,竟自作主张将鞋帽厂房地产以78万元的低价出卖给绥德县义镇楼沟村个体户霍某。次日,袁、霍两人订立了房地产转让合同。霍某按约定分两次交清了78万元的转让费,袁玉强则将有关房地产的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书交给了对方。鞋帽厂转让时欠绥德县资金所等债务本金20多万元,房产转让后对这部分债务未作任何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竟私自非法出卖集体财产的行径,引起全厂职工的极大愤怒和一致反对。职工纷纷向有关部门反映、呼吁,请求对这一问题予以关注和查处。12月22日,绥德县轻工局召开局务会,认定鞋帽厂属私自拍卖,未经主管局同意,且未偿还债务,其所订立的转让合同不能成立。会议决定停止袁玉强的厂长职务,由鞋帽厂原厂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今年1月10日,绥德县轻工局和县手工业联合社又向社会各界发表严正声明,声明此次鞋帽厂出卖是违法的,出卖合同无效。此后,鞋帽厂职工通过选举罢免了袁玉强的厂长职务。
与此同时,作为房地产收买方的霍某向绥德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鞋帽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经审理,法院于不久前作出如下判决:霍某与绥德县鞋帽厂所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鞋帽厂返还给霍某78万元转让金,并赔偿其78万元转让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3倍的损失(利息从付款之日起至执行之日止)。
虽然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违法出卖集体财产已事隔一年,但鞋帽厂职工至今仍意见鼎沸。他们呼吁有关方面能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的查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职工们认为,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竟私自出卖企业房地产,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这责任不容逃避,他们期待着此事能尽早有一个公正而合理的结论。
■本报记者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