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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七年艰难诉讼 法律终究大过“权力”

兴 平二运司职工讨回民主选举权

2023年10月12日

本报讯 日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兴平市交通局的上诉,一场历经7年马拉松式的官司,最终以职工胜诉而告结束。这表明今后兴平市第二运输公司职工可以民主选举自己的当家人了。

兴平市第二运输公司成立于1982年,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1988年被撤销,1992年重新恢复,企业性质亦未改变。公司下辖的兴平市板桥运输队、兴平市七里庙运输队、兴平市汽车修配厂和兴平市第二运输公司汽车队等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但工商登记也均为集体企业性质。该公司是在五十年代兴平县运输合作社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几次更名,企业集体性质一直未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之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但是,兴平县工交财贸工作部先后通过兴平县交通局党总支于1992年和1993年两次任命了第二运输公司经理,1999年兴平市交通局又下发了《关于兴平市第二运输公司领导更变职务的通知》,任命一名副经理主持工作,原经理调回交通局。

职工认为上级任命经理,侵犯了集体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职工的民主管理权,他们对此极为不满。他们要通过法律途径争回本属于自己的权利,从1993年起,先后以公司和职代会为诉讼主体向法院起诉,均被不受理或驳回上诉。去年,207名职工以个人名义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将兴平市交通局推上被告席。法院撤销了兴平市交通局1999年下发的第二运输公司领导变更职务的通知。交通局遂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审理认为,兴平市第二运输公司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兴平市交通局行政任命第二运输公司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有关条款规定,违犯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和职工民主管理权。原审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兴平市交通局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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