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岁首,笔者连续列席参加了好几家企业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发现了一个带共性的问题。那就是厂长、经理在向职代会作行政工作报告时,用行政工作报告代替、包揽了一切。在报告中,既有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又有新一年的工作计划;既有职工培训安排意见、基本建设方案、开发新产品要点,又有规章制度、奖励晋级、生活福利等等。报告向职代会作了、职工代表也审议了、举手了、通过了。按这些企业领导的说法,职代会的职权也就全面落实了。
职代会的职权是否由此就真正落实了?非也。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将职代会应该行使的职权来了个“一锅煮”,是形式主义的一种表现。
《企业法》和《职代会条例》给职代会规定了五项职权。其中的“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权”或“否决权”及“审议决定权”都有其特定的具体内容,《企业法》在第五十二条中用一、二、三款也将其划分得十分明确。企业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应该“分灶吃饭”,即按各种权限所包含的内容,分项进行审议或审查,分别作出处理。如若将这些权力来个“一锅煮”,也就会混淆界线,给职代会的权力行使带来影响。
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应该加强,要加强就应切实按照《企业法》、《工会法》、《劳动法》、《职代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办事,并做到规范化、制度化。“一锅煮”的做法有悖于《企业法》和《职代会条例》,是走了样的做法,我们当然应该予以纠正。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