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 “责令被执行人运城市民政局、运城市社会福利公司在2001年1月12日前将位于原运城市红旗西路137号和139号的宅院腾出,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损失自负。”随着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法院近日贴出的一纸执行公告,年过七旬的王春治老人心上总算落下一块石头,被无偿占用了二十多年的老宅院就要物归原主了。
被占用的宅院是王春治于1963年从别人手中买得,现有当时买房契约及运城县人民委员会草契、正契为凭。“文革”中间王春治一家6人被迁送农村改造,留大儿王书彬、大女王淑英看守该宅院。1970年王书彬死后,儿媳改嫁,大女出嫁。1971年运城北街王三槐临时居住该宅院,居住期间王三槐在该院临时建房10多间,1979年民政局和非宅院所有人王三槐为了达到各自目的,订立《迁移房屋合同》,民政局强行拆除王春治的房屋并占用了宅院。
1994年8月,王春治将这一案件诉至法院,经一审、终审、再审,至今已长达6年之久。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的三年间,本着公正、公平、为公民合法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调查、取证,两次公开开庭,多次合议,后报经中院审委会研究,1999年下达了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