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一家令人羡慕的合资企业工作的尹行阳先生,却摊上了恼人的官司。因工资、工伤等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尹行阳找仲裁、上法院。在仲裁和法院一审连连败诉的情况下,他仍然提出了上诉,以期法律能对这起劳动争议案有一个最终的定论。
据尹行阳诉称,1988年11月他应聘于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从事电气维修工作,并与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1994年3月1日,公司要求他从事操作工岗位,否则按离职处理。他在操作工岗位上工作期间,因工作而患上了肩周炎、键鞘炎等疾病。1999年1月,公司通知他每月工资上涨为1088元,可他每月仍旧只能领取1068元。同年10月,在自己接近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公司与他终止了劳动合同。尹行阳认为,由于公司在合同履行、终止过程中的一系列不规范作法,使自己受到了多方伤害。为此,他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委裁决杨森公司补发自己1999年1-10月的工资差额200元,对自己申报工伤并进行鉴定,同时裁定杨森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2000年9月19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杨森公司补发尹行阳1999年1-10月的工资差额200元,驳回了尹行阳的其他申诉请求。
仲裁败诉后,尹行阳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杨森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原告尹行阳要求被告杨森公司对自己在操作工岗位上造成的工伤进行委托鉴定,补发工资差额200元及其它津贴400元,同时对其退休申请作出结论并承担自己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0月19日签订了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1998年11月1日起至1999年10月31日止。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本合同即行终止。1999年9月28日,被告将离职通知送达原告,原告本人签收。同年12月,被告向原告开具了西安市失业职工证明书。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1998年10月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期限届满时,被告明确表示不再续延,并向原告出具了离职通知,开具了失业证明,此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另外,原告要求鉴定工伤及对其退休申请作出结论,这些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据此,新城区法院于2000年12月1日判决原、被告于1998年10月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被告补发原告工资差额200元。判决驳回了尹行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下达后,尹行阳不服,坚持认为杨森公司不应该在自己接近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终止与他的劳动合同,这一做法实质上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因此他一定要讨回个说法。据悉,尹行阳已就此案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