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白水县产生较大影响的19户农民因庄基裂缝状告白水县北井头乡李家卓村办煤矿一案,经过一年多的法庭审理终有结果,白水县人民法院于不久前做出判决,李家卓村办煤矿现承包矿长郭辽东不承担赔偿责任,李家卓煤矿属另一主体,与本案无关。
李家卓村办煤矿始建于1984年,多年来,曾几易矿长。1994年被告人郭辽东承包该矿,并担任该矿矿长。1999年10月,原告田忠有等19户农民庄基裂缝,地基下沉,形成危房,认为是李家卓村办煤矿采煤所致。因而状告李家卓村办煤矿及矿长郭辽东,要求停止生产并赔偿损失。法庭受理此案后,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取证,并经县煤炭工业局委托煤炭科学总院西安分院进行技术鉴定,认为造成19户农民庄基沉裂的原因有三,一是被告人郭辽东承包该矿前,早期采矿区未及时回填,造成积水所致;二是经过该处的水渠水下渗,促使沉裂进一步发展;三是李家卓村位于构造破碎带,灌溉渠水下渗遇到原生裂缝,使黄土胀缩,引发地裂缝。以上原因与现在的李家卓村办煤矿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因而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雷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