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权色交易成为触目惊心的社会问题,当性交易已演化为行贿、受贿的一种内容,“性贿赂”作为世人关注的话题,已被纳入法律视野。面对愈演愈烈的包养情妇、授色渔利现象,现行的法律规定显示出自身的空档与盲点。在依法制裁显得似乎苍白无力的情况下,“性贿赂”无疑向法律提出了挑战。
据新闻媒体披露,在广州、深圳等地查处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官员百分之百包养了“二奶”。深圳沙井信用社原主任邓宝驹不但包“二奶”,还包“三奶”、“四奶”、“五奶”,其中花在“五奶”身上的钱平均每天高达2.3万元。这些贪官猎艳渔色所挥霍的巨额开支,均来源于借助于手中权力所非法聚敛起来的财富。一方渔色,一方谋利,在这一场场交易中,贪官们获得了肉体与感官上的满足,而出卖色相、肉体者则得到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或者利用渔色者手中的权力达到自己的其他目的。权色交易对国家和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已使它不再是单纯的性交易,而演化为实质上的贿赂。
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三种形式,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如《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而且我国的法律传统,历来都限定财物为贿赂的方式与手段。但是应当看到,在“性贿赂”中,虽然行贿方行贿的方式与内容不再是财物而是女色,而受贿者所接受的也是女色并非财物,但双方行为的目的与动机都是为了谋求一种不正当的利益。对于“罪”与“非罪”的定义,主要看行为的主观动机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作为一种权色交易,“性贿赂”是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为动机的行为,是造成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滥施职权、以权谋私、非法聚敛财富的直接诱因,是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从这点上来说,“性贿赂”无疑是与贿赂罪性质相同的一种犯罪。
另外,我们还应当看到,“性贿赂”已经超越了道德范畴,并不仅仅是婚外不正当的性行为关系,也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性交易”。固然,“性”与人的属性不可分离,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商品或工具。但在性交易中,“性”却具有了商品与工具的功用,带有鲜明而强烈的功利性。在性交易中,充当等值兑换物的是“性”与财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性交易,“性贿赂”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权色交易,充当等值兑换物的是“性”与权力。它以异性间的性行为为贿赂物,通过兑换权力达到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损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从成克杰到胡长清,从湛江原海关关长到厦门原海关关长,一系列令人触目惊心的腐败案件无不昭示着一场场色相与权力、权力与金钱、金钱与色相的复杂交易,昭示着“性贿赂”与经济犯罪、与腐败息息相关。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社会危害程度上来说,“性贿赂”都是极其严重的。作为伴随着腐败现象而出现的一种衍生物,“性贿赂”势必危及国家利益,已到了非依靠法律加以制裁而不可的地步。
去年12月6日,一些法学专家在2000年江苏省刑法学研讨会上呼吁,应尽快把“性贿赂罪”纳入刑法。9天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后修改法律时应该考虑把“性贿赂罪”纳入刑法。由于目前尚无现成的法律规定,面对法律的空档与盲点,一些“性贿赂”者往往被以“生活作风问题”论处,处以政纪、党纪处分而逃避了法律制裁。因此,人们呼唤法律能尽快作出调整,加大制裁力度,铲除腐败根源,铲除“性贿赂”这一丑恶现象。 ■本报记者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