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用工呈现出灵活多样的方式,与此同时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也越来越多。据劳动仲裁部门的统计数字显示,近几年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在这些错综复杂的劳动纠纷中,多数为用人单位故意或用工不规范而导致侵犯职工利益,有的则属职工的过错而使自己权益受损。
在遇到权益受侵害时,有的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但也有为数不少的职工不能正确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处理问题方法简单,往往使简单的纠纷变得复杂,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尤其是那些因职工自身过错而发生的权益受损事件,得不到法律支持,更令人惋惜不已。这几种不能依法维权的行为表现如下,望工友们引以为诫。
一、方法不当,感情用事。有的职工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容易冲动走极端,善于感情用事,将原本有理的事情闹得缺理吃亏。西安一饭店女工王某因忘了给部门副经理传电话,被处以停工,在自己认错未果的情况下,采取威胁领导的办法,结果问题没解决,反而越来越僵。
二、有眼不睁瞎签字,糊里糊涂自作茧。一些职工在签劳动合同时,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马马虎虎签上大名,给自己利益造成损失方追悔莫及。西安某厂职工邓某,已工作了20多年,按劳动法规定可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他却看也没看就在5年期合同上签了字。合同期满厂方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他意见很大,认为不合理,但也只能怨自己当初不看合同内容。
三、面对分歧存心不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有的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内容上有分歧,心想先签字后打官司,认为这就是证据,岂不知在合同上签了字就表示认可。其实,签订劳动合同也是职工与企业讨价还价的过程,面对分歧只能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如签了字就将产生法律效力,只要合同条款不违法,即使打官司也不会胜诉。
四、不签合同急上岗,饥不择食留后患。有的职工觉得只要有活干,能拿到钱,至于签不签劳动合同就无所谓了。一旦权益受损维护起来就难了,连个证据都没有,有时劳动部门也爱莫能助,吃亏的还是劳动者。
五、权益受到侵害,缺乏维权勇气。有的职工利益受到损害,怒而不敢言,有意见还不敢让单位知道,害怕遭打击报复,这样一来更加助长了侵权者的嚣张气焰。
六、无视企业统一安排,丢掉工作。有的职工对企业的事漠不关心,抱着你想咋变就咋变的态度,我行我素,也不参加企业会议。女职工王某所在的厂子与西安一公司合并后,通知她上班,她没去。后来看到同伴的工作很好,收入也很可观,找单位安排工作,但为时已晚,最后落个自动离职,养老统筹也全由自己缴纳。
七、有法不依赌气,失掉工作怪谁。女工牛某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单位通知她上班,否则将按旷工对待要开除。按规定在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她未向单位说明情况,而是采取了先下手为强的做法,你要开除我,我先不干了,看你能咋样,结果丢了工作。
八、只顾自己利益,不为企业着想。有的职工只从个人眼前利益出发,没有全局观念,企业安排的工作稍不顺心,就不满意。某商店两名女工到工会反映,她们与商店签订了内退协议,现在商店又要让她们上班,不上班就扣工资要除名,她们不想上班,请求工会组织帮助解决。后经了解,她们与商店签订的内退协议期限只有一年,协议到期,让她们上班是正确的。
上述几种错误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职工自身原因所致,说到底还是观念陈旧,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够。这集中体现在一部分中老年职工身上,他们仍用过去的老眼光看待新事物,加之技术单一,离开了原工作岗位就无技可施,适应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上岗、竞争就业,心里自然就产生了不平衡,有怨气。由于不懂法,缺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后,不是束手无策延误了时效,就是铤而走险,使自身权益得不到保护。为此对这部分职工除了提高技术素质,增强竞争能力外,还须洗洗脑筋,提高认识水平和法律知识,让他们学会自我保护。
■焦晓宁 刘树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