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几名职工因对领导超标准占有住房有意见,而被企业领导以经济性裁员的名义解除了劳动合同。工会对此提出异议,企业也置之不理。类似这样的事例,现实中并非鲜见。屡屡有企业行政人员借助手中的权力,蓄意打击报复,把本不该被裁掉的职工擅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甚至一些企业领导想裁谁就裁谁,想怎么裁就怎么裁。那么在类似的情形中,法律与现实究竟有多大的距离呢?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依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经济性裁员有下列一些规定:一、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二、裁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三、被裁减人员享有合法权利;四、被裁减人员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可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企业行政只有在法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的程序才能行使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权利,并不能擅自、任意作出裁员决定。现实中一些企业凡事皆由行政领导说了算,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想用谁就用谁,想不用谁就不用谁,侵犯了职工的劳动权利,损害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违反了法定程序的程序,就是不合法的程序,就会损害法定权益。不少企业在行使经济性裁员的权利时,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集体合同的约定,而且在具体程序上,要么大大简化法定程序,要么根本就不按法定程序运作。这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既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不征求他们的意见,裁员方案完全由企业行政拍板敲定;企业不按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甚至有的企业不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和其它相关手续,反正叫你别上班你就别上岗,让你没岗位你就没岗位,喀嚓一刀,裁了就裁了。
法律在限制某种权利的同时,也赋予某种权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裁减人员除享有法定的经济性补偿外,还享有接受培训、获得失业救济、优先就业等合法权利。然而现实中,这些合法权利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实现与保障。常常那些失掉了岗位的人员,在失掉了生活来源的同时,也几乎失掉了全部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失业群体、贫困群体,往往也是法定权益被无形中予以剥夺的群体。另外,对于被裁减人员,法律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并非想裁谁就裁谁。然而,遗憾的是,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却在现实中失去了自身应有的刚性,或被扭曲,或被视而不见,或被人为抵触。休产假的女职工被突然无故裁掉;尚在治疗期间的患有精神病的职工被企业当作包袱甩掉,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高级技术人员只因与行政领导人事不睦,便被勒令停职……凡此种种,说明如果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法律的刚性原则就会在现实中就得稀软一堆,而法定权益也就成了一块可以肆意践踏的开阔地带。
从理念上来说,企业拥有自主经营权,但这不等于企业同时拥有完全的、独立的与无上的行政权和处决权。劳动权利属于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明乎此,企业行政在行使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权利时,有必要慎之又慎,依法运作。■本报记者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