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加重企业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加重企业负担,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之外,向企业收费,罚款,集资,收取基金,要求企业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或强迫企业接受有偿服务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为抢险救灾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不视为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党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和团体的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与企业负担有关的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为各类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城镇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进行处理后,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违法违纪资金,应限期退还企业,或没收后上缴财政。对于让企业无偿提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应向企业退还或补偿其损失。
第五条 在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擅自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超标准或超范围收费的,对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规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六条 在对企业实施罚款中,擅自设立罚款项目,或擅自向企业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超标准或超范围罚款的,对已经明令取消或降低数额的罚款项目仍按原规定项目或数额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七条 在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不持证(工作证、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或证件不齐全收费,不按规定履行收费登记而强行收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八条 在向企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中,不使用规定的票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向企业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
第九条 在向企业集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集资项目;或擅自向企业集资的;
(二)超标准或超范围集资的;
(三)对已经明令取消或降低数额的集资项目,仍按原规定项目或数额进行集资的。
第十条 在向企业收取基金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基金项目,或擅自向企业收取基金的;
(二)超标准收取基金的;
(三)对已经明令取消或降低收取标准的基金项目,仍按原规定项目或标准收取基金的。
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在公务活动和向企业提供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一)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的;
(二)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
(三)把应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咨询、办理证照等服务和应履行的职责,转变由中介服务组织咨询和办理进行收费的。
第十三条 强制企业参加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培训、技术考核、排序、检查评比和评优评先活动等,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自愿原则,利用职权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按照前款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未经审批擅自到企业检查,或超越管理权限、管辖范围进行检查,或随意对企业重复检查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借检查之机向企业吃、拿、卡、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或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非法强行向企业收取钱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被动用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被动用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因加重企业负担或违法违纪向企业收取钱物,导致或者引发严重事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或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有关党组织、政府及部门作出的决定或实施的行为属于加重企业负担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按照本规定相应条款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党组织、政府及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职权和管辖范围内,对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发现后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进行包庇、袒护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发生严重事件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对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致使事态恶化或引发新的事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控告、检举和抵制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或刁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本规定设定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后,涉及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内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是具有本规定设定的加重企业负担行为,同时又具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合并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