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普通程序
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前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供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送达判决书: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结案时间: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即结案时间。
审限: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