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雨雪霏霏。一位原航天部某所的职工来到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他取出一份所在单位与某职工签订的停薪留职合同书,请信访办的工作人员看看合同书有无不妥之处。关于停薪留职时限,这份合同书载明:“自1998年10月23日至2030年10月22日。”32年停薪留职!信访办的工作人员看罢,无不惊讶非常。
据这位上访的职工讲述,1998年10月,个别要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职工在见到这份合同书时,也感到很荒唐,但由于缺乏劳动保护意识,最终还是与单位签了合同。
如此一桩奇事、怪事,竟发生在一家颇有知名度的国企内,不能不令人深思与惊异。记者通过查号台,查询到了这家单位的电话总机号。可记者拨了一上午,几乎打爆了电话,却只闻震铃响,不曾有人接。
32年停薪留职,真可谓闻所未闻。工会信访办的同志讲,这是信访办自接待上访者以来最典型、最特别的一例。人生有几个32年,无论企业此种做法出于什么样的考虑,都显然是对国家政策的漠视与抵触,对职工权益的侵犯。劳人计(1983)6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富余人员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堂堂国企,政策观念、法制观念想不到竟如此淡薄。这无疑是对职工个人极其不负责任的一种具体表现。试想,32年停薪留职对职工本人来说,将会有一个什么样的后果,单就养老金一项就要失去多少?企业在精减人员、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切莫再置法规政策于不顾、置职工的利益于不顾。 ■辛国强 邹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