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终止劳动合同引发争议案

2023年10月14日

武小氽1994年4月进入咸阳电子彩虹配件厂工作,为农民合同工。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1999年8月30日晚7时许,武小氽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致左手食指前两节受伤,先后两次共在西安四医大西京医院住院治疗72天,厂方支付了其住院治疗期间的各种费用23100余元。

厂方1999年12月21日发出《关于8月30日武小氽挤伤手指事故通报》,对直接责任人武小氽的处理是开除厂籍留厂察看一年。此后,双方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0年9月,经咸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武小氽被定为伤残7级。回厂上班后,厂方多次为武小氽调整工作岗位和工种,均被她以不适应为由拒绝。2000年11月30日,厂方给武小氽发出书面通知,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武小氽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厂方未支付。

另外,在武小氽休产假期间,厂方只发给了108元生活费。

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于今年1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调解不成,遂作出裁决:对申诉人武小氽申请裁决被诉人咸阳彩虹电子配件厂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被诉人一次性付给申诉人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补助费共计161316.62元,由被诉人补发申诉人1999年1-3月、2000年7-11月少发的工资1331元,并加付少发部分25%的赔偿金322.75元。

点评:

这是一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本争议案涉及到两个焦点问题,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对与错;二是申诉人的工伤补偿,也就是落实申诉人工伤待遇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关系在正常情况下或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结束的方式。劳动合同终止是一种自然方式,劳动合同到期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不必经过一定的程序,劳动合同的约束力自然失效。根据劳动法有关精神,劳动合同期满自行终止,不附带任何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平等协商、双方自愿,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得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本案中被诉人在申诉人医疗终结之后,提前通知申诉人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不与之续订劳动合同的作法合理合法。

二、我们国家目前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根据企业的事故责任认定,申诉人虽然是由于违章而造成工伤,被诉人也给了其一定的行政处分,但申诉人在医疗终结并评定了伤残等级后,仍然应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本案中,申诉人应该享受的工伤待遇为:一、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规定的相当于本人12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的相当于全省1999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两项在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应该由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诉人。

三、终止劳动合同时,被诉人还应按照申诉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申诉人1994年4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止2000年底,共在该企业工作了6年零8个月,被诉人应该发给其本人7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另外,被诉人在申诉人1999年1-3月休产假期间和2000年7月-11月医疗终结后正常上班期间每月发给108元和165元生活费的作法不符合劳动法规、政策的规定,应该予以纠正。 ■魏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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