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未交保险费 未填保险单 却有保险证

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2023年10月14日

四川广元市一名职工在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后,得到一张保险证,不久,他遇了车祸,当他持保险证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他当初没有填写保险单,没有实际交付保险费现金为由,不予理赔。双方遂闹上了法庭。

1999年6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广元市分行职工刘开春的妻弟钟万强驾驶川H00435通工车,找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旺苍县支公司代办人姜义明要求投保。钟万强提出缓交保险费,姜义明表示同意。钟万强给姜义明写下欠条,内容为:“欠姜义明现金1780元”,姜义明给钟万强开具了一份保险证,保险期限自1999年6月24日至2000年6月23日止,并加盖有“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旺苍县支公司运输工具险业务专用章”公章,但第一栏“依据___号保险单出具保险证”为空白。双方实际也没有填写保险单。姜义明因钟万强未交现金,也没有向钟万强出具发票。1999年6月26日21时,钟万强驾驶该车与一辆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钟万强立即向市保险公司报了案。1999年7月6日,钟万强将1780元保险费交给了姜义明,姜义明向钟万强出具了发票,发票上所载时间为1999年6月24日,然后姜义明将钟万强所写的欠条退还了钟。不久,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广公交(99)第258号责任认定书,认定钟万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法院判决,该车车主刘开春应向被害人赔偿损失79329.04元。刘开春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旺苍县支公司拒绝理赔,遂向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与保险公司打起了保险索赔官司。

最近,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认为,本案中,被保险人刘开春委托妻弟钟万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旺苍县支公司提出缓交保险费,并向保险公司代办人出具欠条的行为就是要约定保险公司代办人接受该欠条,向被保险人刘开春出具盖有保险公司公章的保险证,并在该保险证中载明了有关保险事项,说明双方已就保险费等有关合同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该保险证即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所作的一种承诺,它是被保险人已经投保的标志,具有公示性。保险公司与刘开春在6月24日,即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出具的欠条,向被保险人发出保险证之日,双方就已形成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对刘开春在6月26日发生的事故,根据保险证中载明的车辆的使用性质、座位、刘开春在车祸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及实际损失、保险公司收取1780元的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及参考标准,在刘开春保险金额的范围内向刘开春理赔。故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旺苍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第三者责任险向原告刘开春支付赔偿金4万元。 ■黄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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