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参加了省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召开的《婚姻法》修改草案研讨会,与会人士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否应该规定在《婚姻法》中
赞同者认为:道德是一种自在自为的规范,是一种软规范。当道德已对某些人的行为如婚外情、婚外性行为不能起到制约的作用时,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是必要的。历史上也曾经用行政的手段对婚外性行为等不良现象进行过调整,如给予行政处罚、党纪处分等。
反对者则认为:①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而感情是应以道德调整为其内容的。“忠实”中包含有感情的因素,用法律的手段调整是不妥的;②法律所能调整的范围较小,一旦将“忠诚”规定在法律中,就应落实对不忠实的制裁。何为不忠实?同床异梦者是否忠实?如何制裁不忠实?法律都没有规定,使法律在执行时失去刚性,损害法的尊严;③落实法律的规定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资源相配合。目前我们的侦察、调查取证和法院审理等法律资源不能够使追究不忠实落到实处,这一条规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判决离婚是以“感情确已破裂”还是以“婚姻关系破裂”为条件?
一方认为:婚姻关系破裂比感情破裂的内容宽泛一些,一些夫妻感情很好,但因没性生活或经济等原因,导致婚姻关系不能维持,要求离婚,就不能以感情破裂而判定。
另一方认为:①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条件为感情确已破裂,人们已习惯了这样的说法,应沿袭;②草案对“感情破裂”作了量化规定,操作性强,因此是可行的。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费用支出是否应有比例?期限应多长?
一方认为:草案中就抚养孩子费用的方法已说明,抚养孩子应到其独立生活为止。
另一方则认为:法律条文中应明确抚养费的支付比例,便于操作。孩子应抚养到18岁,他已是成年人,可以靠自己打工养活自己,不能靠父母一辈子。法律应明确这一点,也便于孩子从小就树立自我独立生活的意识。双方一致的观点:有的人无故拖欠抚养费,对这一问题,法律上应有明确的支付期限及处罚办法。
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如何界定?
一种观点认为: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为个人财产。因为夫妻共同生活与分居生活的性质不同;夫妻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的前提,人身关系已没有,财产关系也就不存在;举证难。
另一种观点认为:仍为共同财产。如否认这一点,易使另一方私存积蓄或财产,加速婚姻的灭亡。从长远看,有举证的机会。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储蓄实名制,一些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税制的不断完善、建立完善的信用卡制度等,都可查证对方的收入及财产情况。 本报记者 柳江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