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离不开衣食住行,住房一直是人们极为关注的话题。近日,记者在西部工业重镇宝鸡市采访时,发现在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职工住房普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亟待探讨与解决的问题。
事例一:某大型企业贺××等4名职工反映,1999年10月他们参加了所在企业的集资建房,按成本价交款6万多元办理了购房手续。当时厂方开具了购房收据,并让他们选定了房号。2000年10月,贺××等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未予续签,而是为他们办理了失业保险,发放了经济补偿金。同年12月楼房建好时,企业提出退还购房款收回住房,贺××等4人未能领到住房钥匙。对此,贺××等人认为,企业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收回住房权是不负责任的做法,是一种违约行为。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厂方对此事的基本看法和解释是:其一,企业集资建房并非售房;其二,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型住房只能出售给本企业职工;其三,集资建房仍带有很大的福利性,贺××等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已不属本企业职工,不能享有集资建房权。目前,围绕着得而复失的住房,职工与企业仍各执一词,相持不下。
事例二:据悉,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宝鸡市妇联与市房改办曾联合发出了分房、购房、建房必须男女平等的通知。然而宝鸡市某大型国有企业下属的一个分厂,在制订集资建房方案时,却拒绝让占全分厂职工总数75%以上的女职工参与购房。
事例三:一位已有30多年工龄的老职工向记者反映,他于1992年为原在农村的家属办理了城市户口,由于家属入城后没有工作,生活相当困难。这两年所在企业建房、购房都有这么一条规定:凡1994年底以前办理配偶城市户口的职工,其工龄按购买配偶城市户口之日起计算,可参与集资建房、购房。这条规定等于折算掉了老职工的大部分工龄,使他一直排不上队,始终与购房无缘,至今一家数口仍挤住在一间租赁的平房内。据说,类似于这位老职工的情况,在这家企业还为数不少。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有不少企业的建房、购房方案并未经职代会讨论,而纯粹由企业行政拍板敲定。一些企业取消了按工龄为序购房的传统做法,表面上论贡献、比职称,奖励科技和生产骨干,实际上却被少数人上下其手,以权谋私。还有相当多的下岗职工在下岗后,便被企业剥夺了应有的集资建房、购房权。凡此种种,使得企业原本就很紧张的住房,衍生出一系列的突出问题。
应该看到,尽管住房制度几经改革,企业内部的集资建房、购房还是具有很大的福利性。而对于广大职工来说,住房一直是切身利益攸关的一桩大事儿。随着企业内部改革的层层深化,随着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关系的一系列新变化,这种带有福利性质的集资建房、购房毕竟遭遇到了现实的挑战。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对于这种住房分配制度,无论法律法规还是政策依据,都还缺少统一的、明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而且实现住房的完全商品化,对企业职工而言,毕竟还有一段距离。面对由福利分房逐步向住房货币化过渡的这段空白,广大职工呼唤在现实的状况与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住房的合理与公正。
当很现实的问题摆在面前时,需要同样很现实的态度。充分利用好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充分考虑到职工尤其是困难职工群体的实际状况和迫切需求,对于企业来说,应当是解决问题最现实也最务实的态度。
■本报记者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