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工会女干事李中霞接到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胜诉判决书时,不由喜极而泣——她喜的是自己历经三载的求告奔波终于由法律还了一个公道,泣的则是如今普通职工要依法维权实在是太难了。
记者见到了铜川市中院(2000)铜中法民终字第296号判决书,上面写明了李中霞打官司的缘由:1999年4月23日,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以李中霞脱离岗位3个小时为由扣发了3月份的奖金;同年6月7日上午,她所在部门召开会议,李中途多次离会,并为扣发奖金之事与领导发生争执。6月8日上午,李中霞上班,部门领导告诉李,因其不适应工会工作已被介绍到人事科报到,并被院方口头通知其待岗,从当日起每月发117元生活费。
为了讨回工作权利,李中霞四处求告,最后不得不将所在医院告上铜川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然而李中霞所在单位的工会副主席面对职工侵权,不但不为职工仗义执言,反而昂然出庭代表行政与李中霞对簿公堂(注:详见本报1999年11月16日相关报道,而且当本报行使舆论监督后,该院负责人以党政工名义四处散发材料,诬陷报社及记者,张世杰两次将本报告上法庭,但均以本报胜诉而告结束),直接损害了工会组织的形象和工会干部的声誉。
1999年10月27日,铜川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被诉人安排申诉人上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被诉人按申诉人工资70%补发申诉人1999年7月、8月工资,9月、10月按申诉人工资的100%补发申诉人工资。裁决书送达后,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不服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委的裁决,确认维持自己做出的处理决定。
无奈,李中霞又被迫走上了应诉的道路。然而王益区法院审理认为:李中霞在部门召开会议时不向领导请假中途多次离会,又因他事与领导发生争执,不服从管理,在主观上有一定过错,中心医院对其做出了让其待岗,每月发给117元生活费的处理决定是恰当的,且院方通知其下岗后,其未再上班,也未请求医院重新安排工作,故原告的处理决定应予以支持。遂判决维持医院对李中霞的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60元及其他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负担。
李中霞自然对此判决不服,她认为自己在开会时中途离会并非不辞而别,是向领导请过假的,因他事与领导发生争执,不是吵架,不能构成过错,否则今后谁还敢向上级提意见;医院决定让自己待岗每月发117元生活费没有依据,也不符合《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法》相关规定。因此,她再一次拿起法律武器,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上诉后,作了认真的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中霞在部门开会时多次离会,并为扣发奖金与部门领导发生争执是不对的,应予批评教育,但中心医院以此为由口头决定让其待岗,每月发117元生活费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作出的判决,没有引用具体条文,也找不到与此有关的规定,判决维持医院对李作出的处理决定有误,应予撤销,李中霞上诉理由成立,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因而作出判决,撤销了区法院判决,判令医院与李中霞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医院补发李中霞待岗期间少领的工资,并承担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法律还李中霞一个公道,李中霞笑了,但这笑中不乏苦涩。为了争回这个公道,她在一双女儿一个上中学,一个上大学,生计艰难的情况下奔波,对方却是一家单位。这种精神与物质力量对比悬殊的争斗,其中滋味只有过来人可以体味;她不能不忧虑,如果判决不被付诸实施,这迟来的正义怕依然是一张白纸。
■本报记者 郝振宇